(原标题:关于对冯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冯晓:
经查,你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曾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