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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孙平珠、李灯琪等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孙平珠、李灯琪等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6 号

关于对孙平珠、李灯琪等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孙平珠,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

承诺人;

李灯琪,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

承诺人;

陈家兵,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

承诺人;

潘振东,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

承诺人;

— 1 —

陈伟,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

诺人;

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

镇仁和社区人民东路 223 号,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

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天长市天汊

路南经九路与经十路之间(纬一路 88 号),实丰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周庄镇金湾村钱家湾

新村 198 号,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

承诺人;

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五湖大道

11 号蠡湖科创中心南楼 21 楼 2122-3 室,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经查明,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

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盈企管)、天长市佳禾维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维)、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阴卓盛)、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盛汇)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2 月,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实丰文化)向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隆光电)

— 2 —

增资 1 亿元并取得其 25%股权。2023 年 11 月,公司与超隆光电

签订《<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

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承诺超隆光电 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单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

润分别不低于 1500 万元、2500 万元和 3500 万元。2024 年 8 月,

盈盛汇通过股权转让取得陈伟所持超隆光电全部股权,并同意与

陈伟共同且连带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责任。

根据公司披露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相关公告,超隆光电 202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汇总累计净利润为-7152.58

万元,未完成 2024 年度业绩承诺。根据协议约定,孙平珠、李

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

盈盛汇应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金额为 11536.78

万元,同时各方应就业绩补偿义务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上述业绩补偿款尚有 11252.18 万元未履行

完毕。

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

维、江阴卓盛、盈盛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3 —

对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卓盛纺

织有限公司、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述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实丰文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

对于上述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15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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