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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18 号

关于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欧陆之星钻石(上

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措施决定书

〔2026〕00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亿汇

通投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之星钻石)的名义股东,代Eurostar

Diamonds International S.A持有欧陆之星钻石 41.66%的股

份。欧陆之星钻石作为莱绅通灵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 2024

年 5 月、2025 年 3 月公告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真实披露上述代持事项。

欧陆之星钻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三条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1

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

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

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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