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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9 号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添旭、CHEN MANHONG、于春江:

根据福建证监局《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添

旭、CHEN MANHONG 、于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3 号)查明的事实,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能电气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

6 月,中能电气收购福建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构

成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未披露重大事项进展。2019 年 9 月,中能电气披露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拟以 3,071.77 万元的价格

向张金菊转让其持有的大连瑞优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大连瑞优)100%股权。2019 年 12 月,中能电气与张金菊、

1

大连瑞优签订《补充协议》将大连瑞优的转让价格调减 605

万元,但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7.2.7 条的规定。陈添旭作为公司董事

长兼时任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

述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

定。CHEN MANHONG 作为总经理,于春江作为董事会秘书,未

能勤勉尽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第二项违

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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