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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倪秀华、潘威敏: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有效期2025年5月22日到期后未赎回,未经董事会审议继续购买定期存款,资金最高时达4,950.00万元(不包括对应利息);二是2024年3月29日变更募集资金账户未经董事会审议。公司直至2025年10月9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及第八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七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倪秀华、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潘威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倪秀华、潘威敏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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