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谢家伟、刘国平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谢家伟、刘国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7 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谢家伟、刘国平: 经查,你们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报审计项目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在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子公司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相关销售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审批,对相关内部控制的了解程序执行不到位,也未执行相应的穿行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康铭盛员工代替个别 1个体经销商回函的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2010 年修订)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定。谢家伟、刘国平作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扎实做好审计工作,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1 月 1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