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 公司、贺风春、屠伟军、钱孝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贺风春、屠伟军、钱孝宇:
2025年4月11日,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对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其中,2023年净利润调整金额为776.63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31.44%。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贺风春、总经理屠伟军、财务总监钱孝宇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贺风春、屠伟军、钱孝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