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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华拓至远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7号

(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华拓至远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77号

关于对深圳市华拓至远叁号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华拓至远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作为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康生化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上述股份时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后为41.78元/股。2025年11月3日,你企业以41.63元/股的价格减持2.98万股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0.04%,减持金额124.0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下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11月4日,你企业已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将价差上缴广康生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25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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