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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6〕1号

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8BE645)存在以下问题:你营业部的开发客户业务实质上被对外承包,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上述情况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025年12月23日,我局向你营业部送达了《关于对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2025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你营业部《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回执》,你营业部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你营业部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暂停期间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算。

二、责令你营业部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你营业部应做好现有客户的维护和服务工作,对内部控制、合规风控等进行全面整改。暂停期间届满且经检查验收通过、我局依法解除上述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措施后,你营业部方可重新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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