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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刘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哲:

经查,2015年7月至今,你(身份证号:******************)担任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自在或公司)总经理。其间,无限自在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事项

无限自在控股股东朱玮杰持有的24,223,051股公司股份自2025年6月25日起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29.966%。无限自在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迟至2025年8月26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

二、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2018年12月,无限自在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董事长朱玮杰、总经理刘哲、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维与发行对象北京某投资基金签订《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包含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无限自在未在2019年3月公告的《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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