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科招商(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科招商(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不严格,在厦门中科嘉园创新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3只私募基金募集合格投资者审查过程中,存在未获取并审核相关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对中科嘉园创新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闲置资金运作履行投资决策程序,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切实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