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林长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5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58号关于对林长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林长春:经查,2019年9月至今,你作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隆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控制“方某飞”等多个他人名下证券账户持有并交易佳隆股份股票,但你未将相关持股及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并在临时报告及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10个交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12月19日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