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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丁毅、毛英、戴文斌、毛兴峰:
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诺力)系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关联方。2024年,诺力股份控股子公司中鼎智能(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智能)与长兴诺力发生605.67万元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诺力股份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诺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长兴诺力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诺力股份董事长丁毅、总经理毛英、时任董事会秘书戴文斌、财务总监毛兴峰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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