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0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省国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北省国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及时填报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管理的基金产品直接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超出规 — 1 —定的期限和比例。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24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