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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0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0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省国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北省国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

规事项:

一、未及时填报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违

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管理的基金产品直接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超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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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期限和比例。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

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若干规定》第

十三条第一款,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资本市场

诚信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

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前向我局提交整

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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