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1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德清、孙文达、陈松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德清、孙文达、陈松: 经查,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海 核 装 ” 或 “ 公 司 ”) 2024 年 实 际 发 生 关 联 销 售 金 额10,822,479.70 元,超出预计金额 8,822,479.7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0.61%。沧海核装对超出预计金额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5年 4 月 28 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 1 —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长赵德清、总经理孙文达、董事会秘书陈松未勤勉尽责,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德清、孙文达、陈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规范意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