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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1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1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沧海核装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德清、孙文达、陈松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德清、孙文达、陈松:

经查,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

海 核 装 ” 或 “ 公 司 ”) 2024 年 实 际 发 生 关 联 销 售 金 额

10,822,479.70 元,超出预计金额 8,822,479.70 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0.61%。沧海核装对超出预计金额

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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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董事长赵德清、总经理孙文达、董事会秘书陈松未

勤勉尽责,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德清、

孙文达、陈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

关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规范意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根

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 号)

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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