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2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惠华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沧运集团”)1,000,000 股股份,持股总数达 18,494,452 股,成为沧运集团第一大股东。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 —(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于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