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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2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2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惠华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沧

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沧运集团”)1,000,000 股

股份,持股总数达 18,494,452 股,成为沧运集团第一大股

东。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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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非上市

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三十七条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整改,并于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根据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

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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