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潘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潘志敏:
经查,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员工自媒体账号发布的营销内容未经合规审核、未留痕保存;对员工使用企业微信展业的留痕管理不足;未登记监测员工实际使用所有办公设备的MAC地址。上述问题反映出深圳分公司互联网营销业务管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