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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谢维、蔡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谢维、蔡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谢维、蔡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组成部分审计程序不到位。作为集团项目组,你们仅向组成部分会计师获取了《组成部分会计师确认函》,未能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对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财务信息审计工作执行其他必要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个别分析程序不到位。对个别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情况,未进行充分分析说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健全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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