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楼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楼健:
经查,你在担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推荐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从业人员开展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