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王华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王华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王华鑫:

经查,你在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绿茵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6年1月6日10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