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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尚华、于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尚华、于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尚华、于晓平: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国药”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执行不到位

(一)审计底稿记录不完整。未记录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人、执行时间、了解的内容,仅在具体审计计划中记录相关程序及结论。未记录收入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过程,也未说明原因。

(二)未对控制偏差保持关注。了解内部控制的部分底稿所附相关单据的制单、记账和审核为同一人,部分底稿所附凭证显示相关事项未进行审批,部分测试样本资料与附件不匹配,部分了解内部控制底稿附件存在缺失。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将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并认为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缺陷,但未针对上述重大错报风险执行进一步控制测试,未说明具体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核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完整性;未对从公司获取的银行对账单或网银流水的真实性保持合理怀疑,未对获取过程保持控制。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存货抽盘中的异常项目保持合理怀疑;未见资产负债表日至抽盘日的存货出入库明细表等审计证据;未见执行存货计价测试。

(三)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关注公司年报披露的2种相互矛盾的收入确认政策异常情况;针对收入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未获取客户签收单、物流单等外部证据;未关注期后销售退回事项;未对公司收入成本大幅增长,而职工薪酬、毛利率大幅下降等异常保持合理怀疑。

(四)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营业成本执行除成本分析和采购合同检查外的其他实质性程序,且成本分析程序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研发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研发人员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未采用合理方式核算研发人工支出;研发材料领用无审批流程,研发与生产领用未明确区分。未对上述事项保持合理关注。

(六)函证程序执行不恰当。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执行函证原因;针对银行借款、应收账款回函不符,未分析差异原因,也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对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未回函情形,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尚华、于晓平作为天马国药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上述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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