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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孙国庆、何益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孙国庆、何益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孙国庆、何益平: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11月,你们作为安徽沙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丰新材料”)的自然人股东,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先股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佳先股份收购沙丰新材料67%的股权,且双方就业绩承诺和补偿条款进行了具体约定,佳先股份于同月对外披露了上述事项。

公开披露的沙丰新材料承诺期业绩、业绩补偿款与实际不符,你们对上述情况负有责任,作为承诺方,你们未能实际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履行承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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