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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唐颖、张磊、郑慧美、王颖轶: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或公司)与参股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为关联方。经查,2021—2024年,浙文互联分别向餐饮公司提供借款160.32万元、336.63万元、219.04万元和48.50万元,用于餐饮公司设备采购、租赁场所以及支付员工工资等日常开办费用,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公司在2021—2023年年报中均未将上述借款披露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浙文互联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餐饮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唐颖、时任总经理张磊、财务总监郑慧美、董秘王颖轶等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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