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10月,你公司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产业投资人,与京蓝科技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就京蓝科技2024年至2026年实现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并约定补偿义务。京蓝科技2024年未达到承诺业绩,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你公司应当在京蓝科技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向其履行补偿义务,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你公司作出的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5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