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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平、陈建敏、张猛: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2月19日,公司利用其在招商银行的1.2亿元授信额度为仙居商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鲸腾家居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提供担保。前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构成违规担保,违规担保金额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97%。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利用其在招商银行的1.2亿元授信额度为仙居商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鲸腾家居有限公司、浙江仙居捷达特艺实业有限公司、仙居金日工艺有限公司、浙江省仙居县联明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提供担保。前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构成违规担保,违规担保金额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54%。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平、董事会秘书陈建敏和时任财务负责人张猛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平、陈建敏及张猛分别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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