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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Ong Holding Corp、KENNETH ONG、胡丹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是2024年6月,公司为控股股东Ong Holding Corp代缴分红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137.88万元。2024年9月,Ong Holding Corp向公司归还了上述款项。二是2024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ALL ABOUT SOCKS CO.,LLC向实际控制人KENNETH ONG控制的Asia Property, LLC(以下简称亚洲资产)借出40万美元,用于代KENNETH ONG支付土地购买款。2024年9月,亚洲资产向公司归还了上述款项。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025年12月补充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KENNETH ONG、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胡丹琳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控股股东Ong Holding Corp、实际控制人KENNETH ONG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虽已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未按规定予以披露,直至2025年12月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22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KENNETH ONG、时任董事会秘书胡丹琳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Ong Holding Corp、KENNETH ONG、胡丹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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