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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德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德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德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骞、陈玲丽、王筱筱: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2021年上半年,浙江德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玲丽之配偶、时任公司总经理张骞之父亲张文永成为公司股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有关规定,张文永与陈玲丽、张骞为一致行动人,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变更情况,且在2021年下半年至2024年期间公告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也未将张文永披露为一致行动人。2024年11月,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变更公告,陈玲丽、张文永将所持公司转让给张骞,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骞、时任董事长陈玲丽、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筱筱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骞、陈玲丽、王筱筱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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