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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纪纬、王春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纪纬、王春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纪纬、王春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技城集团或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苏州科技城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对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会计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纪纬、王春艳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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