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9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柳新宏、许立峰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柳新宏、许立峰: 经查,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宏科 )存在以下问题:技”或“公司” 一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2024 年 6 月 4 日,泽宏科技知悉平山县人民法院对公司一起案涉 40,222,960.00元的民事纠纷予以立案,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6.73%。2024 年 12 月 2 日,平山县人民法院出具了 — 1 —《调解书》。泽宏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诉重大诉讼及进展,迟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补充披露。 二是未及时审议、披露重大资产购入、重大合同事项。根据《调解书》,泽宏科技涉及 5,050 万元的资产购入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91%,泽宏科技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此后,泽宏科技分别于 2024 年 12月 6 日、2025 年 4 月 30 日,实际签署交易金额分别为 5,050万元、4,300 万元的《不动产转让协议》、《不动产转让协议变更处理意向书》,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91%、15.49%。泽宏科技未就上述重大合同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5 年 5 月 7 日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二十一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第一款,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三条。泽宏科技时任董事长柳新宏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许立峰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泽宏科技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证监会令第 22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柳新宏和许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 — 2 —强学习,提高规范意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18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