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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9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9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柳新宏、许立峰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柳新宏、许立峰:

经查,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宏科

)存在以下问题:

技”或“公司”

一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2024 年 6 月 4 日,泽

宏科技知悉平山县人民法院对公司一起案涉 40,222,960.00

元的民事纠纷予以立案,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6.73%。2024 年 12 月 2 日,平山县人民法院出具了

— 1 —

《调解书》。泽宏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诉重大诉讼及进展,迟

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补充披露。

二是未及时审议、披露重大资产购入、重大合同事项。

根据《调解书》,泽宏科技涉及 5,050 万元的资产购入事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91%,泽宏科技未就上述

事项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此后,泽宏科技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2025 年 4 月 30 日,实际签署交易金额分别为 5,050

万元、4,300 万元的《不动产转让协议》、《不动产转让协议

变更处理意向书》,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91%、15.49%。泽宏科技未就上述重大合同履行内部审议

程序、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5 年 5 月 7 日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二十一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第一款,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三条。泽宏科技时任董事长柳新

宏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许立峰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泽

宏科技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91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柳新宏和许立

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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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学习,提高规范意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切实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

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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