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东方汇佳(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71号关于对东方汇佳(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东方汇佳(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情形:一是2020年以来,设立多家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参与房地产类不良资产项目管理,并收取执行事务合伙费用。二是2021年以来,为股东关联方委派13名工作人员担任不良资产项目现场监管专员,并收取管理费用。三是2022年以来,为股东关联方等公司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顾问服务,并收取顾问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12月23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