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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2-26 17: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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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57 号

────────────────────────

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复华,

A股证券代码:600624;

赵文斌,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理

总经理;

褚建平,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理

-1-

总经理;

宋 正,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理

总经理;

赵振兴,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沈 定,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周驰浩,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44、45、46、47、48、49、50 号)和《关于对上

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

监决〔2024〕94 号)(以下统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上海

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在信息

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

规行为。

(一)虚假平账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3 年至 2017 年间,复旦复华为解决参股公司上海高新房

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对公司的历史宕账,账外累计向公司建筑承包商舜杰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借款 7,500 万元,虚假平账,其中 2,000 万元债务于 2023

年 11 月已被生效司法裁判文书确认,5,500 万元处于诉讼程序。

2023 年 6 月,复旦复华根据一审判决书,计提 2,000 万元预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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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全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复华文苑住宅项目系复旦复华全资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

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复华园区配套住宅项目,于 2018 年 12 月达

到交房条件后,复旦复华开始结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复旦复

华 2019 年、2020 年未审慎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成本进行核

算、未足额结转相应营业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准则》

导致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少

计营业成本 5,065.2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065.22 万元,占相应

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5%;2020 年少计营业成本 259.20 万

元,虚增利润总额 259.20 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绝

对值的 7.11%。

(三)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复旦复华在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进行存货减值测试

时,将高层住宅与别墅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财会〔2006〕3 号〕)第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十八条第一款、 (财会〔2006〕

3 号〕)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2,782.13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2,782.13 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

118.48%,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披露公告称,依据《行政处

-3-

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市规则》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赵文斌于 2017 年 7 月

至 2020 年 10 月担任公司董事长,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0

月担任公司代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赵文斌未充分、

合理考虑相关住宅项目施工成本上涨情况,未保持对相关住宅项

目营业成本核算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 2019 年年度报

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褚建平于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9 月担任公司董事长、代

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褚建平未充分、合理考虑相

关住宅项目施工成本上涨情况,未保持对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

核算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赵振兴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负责公司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及定期报告财务部分编制工作。赵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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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在开展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工作中,未充分、合理考虑

相关住宅项目施工期间人工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未保持对相

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沈定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

管公司的园区经营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沈定在相关住宅项目的审

价工作中,未充分、合理考虑相关住宅项目施工期间人工及材料

价格上涨等因素,未审慎关注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的准确

性,在复旦复华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宋正于 2023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全

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宋正了解到相关住宅项目存在减值迹象,

但未保持对存货减值测试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周驰浩于 2022 年 9 月至 2025 年 9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22 年 11 月至 2025 年 5 月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

常财务会计管理及定期报告财务部分编制工作。周驰浩在开展相

关住宅项目存货减值测试工作中,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划分资产组,未保持对存货减值测试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

旦复华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5-

对于复旦复华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赵文

斌、赵振兴、沈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复旦复华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褚建平、赵振兴、沈定是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复旦复华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宋正、周驰浩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的行为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4.3.1 条、第 4.3.5 条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除赵振兴表示无异议外,公司及其

余责任人提出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主观上无故意,公司自身及管理层不存在多计利润的意

愿及动因。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整改,对受影响的以前年度的财

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最大限度维护广大股东权益。

二是责任人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对存货减值测试及

年报编制保持审慎关注,并聘请专业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提供专

业处理意见,反复深入沟通。但因会计专业能力不足、会计准则

理解不到位,导致差错。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多年年度报告存在

-6-

虚假记载,时间跨度较长,损害投资者知情权,违规事实清楚,

责任人所称非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事后

追溯调整财务数据是公司应尽义务,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第二,相关责任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均负有法定义务。根据《决

定书》认定,相关责任人未充分、合理考虑相关住宅项目存货减

值的影响因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已

经勤勉尽责,应当对公司违规承担相应责任。本次纪律处分已根

据违规事实性质和情节,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人的任职期间、职责

范围、履职情况等,合理认定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

事长、代理总经理赵文斌、褚建平、宋正,时任财务负责人赵振

兴,时任副总经理沈定、周驰浩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本次纪律

处分吸收前期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的监管措施决定(上证公

监函〔2025〕0102 号)。

公开谴责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7-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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