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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22号

前海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3147538)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山东分公司负责人耿敬离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未在原负责人离职后及时指定新负责人或代为履职人员,反映出你公司存在报告不及时、对山东分公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将山东分公司员工工作手机纳入交易监控范围,内部控制存在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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