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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翔、汪晓志:

经查,我局发现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与批准,公司在临时报告中披露的内容与以上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责任追究内部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以下简称《北交所持续监管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胡翔、董事会秘书汪晓志,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和胡翔、汪晓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不断强化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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