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河南金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67 号关于对河南金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南金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不到位,未获取并审核相关投资者的资产及收入证明,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更新管理人办公地址,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19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