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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飞润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飞日水产实业有限公司及谢光辉、谢峰、严美奋、李国忠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宁波飞润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飞日水产实业有限公司及谢光辉、谢峰、严美奋、李国忠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飞润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飞日水产实业有限公司、谢光辉、谢峰、严美奋、李国忠:

经查,宁波飞润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波飞日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日水产)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股份权益及控制权变动未及时披露。2024年9月9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谢定飞去世,谢定飞持有的飞日水产、浙江飞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由其子谢光辉、谢峰继承,并分别于2024年9月21日、2024年9月25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后,谢光辉、谢峰分别间接持有公司19.01%股权。原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光辉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且拥有的权益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触发临时报告以及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谢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10%,该事项构成控制权变动。前述事项公司均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该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谢光辉作为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谢峰作为控制权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宁波日恒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度发生关联销售,2021年度至2024年度发生关联采购,均达到应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标准。公司与关联方宁波文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3年度达到应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标准,2020年度至2022年度以及2024年度达到应由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的标准。前述事项公司均未及时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该条第二款第三项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谢光辉、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严美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国忠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与飞日水产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3年度构成资金占用。公司与宁波日恒食品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6年度至2022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均构成资金占用。前述事项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飞日水产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谢光辉、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严美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国忠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股东、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开展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公司及谢光辉、谢峰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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