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7月,你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全资子公司福建沃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1,072.41万元的抵押担保。针对上述担保,你公司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于2025年8月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025年7月才对外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