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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钟艺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钟艺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钟艺聪:

经查,你(身份证号:******************)在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漳州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存在向个别客户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出现亏损时提供经济补偿、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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