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郭勇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郭勇:
经查,你在担任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工作人员,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二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运用单一客户案例进行宣传,存在一定误导性。
三是分公司对投资顾问的宣传不规范。部分投资顾问未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被分公司宣传具有期货、基金从业资格;个别投资顾问离职后,分公司未及时更新网站中的宣传材料、投顾课程等信息。
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核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