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戈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戈锐:
经查,你(身份证号:******************)作为证券投资顾问,存在公开分析和暗示推荐个股、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