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审议通过:填补国际规则空白 便利陆上跨境融资)
联合国大会第80届会议日前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NCD公约)。本公约由中国发起并主导达成,是中国在运输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填补了海运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无法凭单交易、融资的法律空白,未来将有力推动各类运输单证融资的多元化便利化,促进各国特别是内陆国家的贸易繁荣和经济发展。
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代表团工业发展处指出,本次公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创设适用于公路、铁路、航空及海运等各类运输方式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实现单式运输与多式联运的统一法律框架;二是明确按公约签发的运输单证具有物权凭证属性,为跨境贸易的货物在途转让、融资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兼容电子单证形式,助力全球贸易数字化转型。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交易银行部主任级高级经理徐珺曾先后作为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可转让货物单证)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国际商会巴黎总部观察员,全程参与了公约谈判工作。她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国际贸易中以所有权文件(如可转让海运提单)为担保的贸易融资是解决贸易融资缺口的方案之一,允许中小企业通过转让或设定其货物所有权上的担保权益来获得融资。
“但是,铁路等运输单证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伴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中欧班列的应用迅速增长,由此产生了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凭证属性的金融需求,而中国也基于国际贸易企业的需求提出了NCD公约立法建议。”徐珺称。
国铁集团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中欧班列累计开行就已突破10万列,发送货物超1100万标箱,货值超4200亿美元。目前中欧班列通达欧洲26个国家232个城市以及亚洲11个国家超过100个城市,服务范围基本覆盖亚欧全境。
“为解决跨境铁路运输单证融资问题,中国重庆、四川的企业在与欧洲相关国家的贸易伙伴开展国际贸易时,创造性地使用铁路运单探索开展融资实践。但苦于没有国际规则支撑,相关实践探索受到很大限制。”中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李松指出。
2019年,基于使用中欧班列的企业在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方面的金融需求,我国在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会议上提交提案,建议研究制定新的国际规则,推动解决跨境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联合国贸法会审议了这一建议并商定将该专题增列至工作方案。在第55届会议上,贸法会决定将该专题交由第六工作组负责,至此正式拉开国际立法序幕。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全程参与并引领公约谈判的中国代表团汇聚了各界代表,既有商务部牵头的国家部委官员,也有长期深耕交通运输、金融等领域的业界和学界专家,凝聚各方智慧,形成中国方案。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作贤同样全程参与了公约谈判工作,他指出,公约在规则创新方面蕴含“中国智慧”,其核心制度设计凝聚了中国元素。例如,公约第7条“可转让货物单证持有人的权利”是公约核心条款之一,其内容几经变化到最后定稿,中国代表团是“最后方案”的有力推动者与积极贡献者。在整个磋商谈判过程中,中国代表团一直坚持的原则是:参照成熟的海运提单法律制度,为维护单证交易的信赖机制,可转让货物单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单证本身记载为依据,而不应当受单证之外运输合同约定的影响。
“公约是自1924年《海牙规则》以来,中国在运输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这是我国在涉外法治领域制度性话语权不断增强的一次生动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朱作贤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