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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锡光、胡如昌、石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或公司)2020年、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有关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

一是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具体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二是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按计划了解、评价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七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

2020年收入、预计负债、函证等审计不到位。一是未就部分收入确认获取关键审计证据,如未就子公司四川汇友电气有限公司2020年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恰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二是未汇总评价超过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预计负债会计处理错误。三是未对部分函证保持控制,未能恰当应对回函不符事项。

2022年部分子公司商誉减值、固定资产减值等审计不到位。一是对北京运达华开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商誉计算存在错误,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参数复核不到位等。二是未就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错漏或记录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杨锡光、胡如昌、石卉作为运达科技2020年和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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