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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徐凤、车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徐凤、车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徐凤、车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北京运达华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运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苏华评报字〔2019〕第D016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资产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营业收入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

收益法评估时,对弓网监测设备、3D故障检测系统等部分收入相关的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存在增值税扣除错误、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年)第五条、第七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本费用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

存在与营业成本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错误,人力投入和资本投入核查验证不到位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年)第五条、第七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底稿和其他问题

一是评估报告对有关事项披露不完整。二是部分底稿记录存在错误。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2018年)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2018年)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徐凤、车艳作为签字评估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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