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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湘投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湖南湘投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湘投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兆汝、刘春轩、刘石亮、王志勇:

经查,湖南湘投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投轻材)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的规定。

湘投轻材董事长蒋兆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刘春轩、时任副总经理刘石亮、时任财务总监王志勇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湘投轻材、蒋兆汝、刘春轩、刘石亮、王志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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