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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何鸿云等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何鸿云等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鸿云、卜显利、王海峰、王爽:

经查,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执行不到位。2019-2023年期间,公司存在多笔合同的约定验收依据与实际验收依据不一致、实际发货明细存在出入、部分项目缺少物流单据等情况,公司财务部门仅以签收单据确认项目验收和对应收入,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2.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2020年运达科技子公司四川汇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汇友)存在未承担货物控制权的贸易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二是固定资产减值不充分。2021-2023年公司对四川汇友部分开发支出转结固定资产,相关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截至2023年度仍未计提减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五款相关规定。三是商誉减值测试依据不充分。2022年运达科技子公司北京运达华开科技有限公司净利润临近业绩承诺,且下一年度实际已签订合同与预测情况出现较大偏差,存在商誉减值迹象,但公司并未在当期聘请第三方及时开展商誉减值测试。该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四是人工成本与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公司长期延用以部门为单位人力支出核算,对于单个项目人力成本直接纳入研发、销售或者制造费用,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第2-8条规定。五是冲销预计负债会计处理错误。2018-2020年四川汇友业绩承诺期间,公司未遵循前面年度会计处理一致性原则,在2020年度对四川汇友预计负债一次性冲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上述情形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项发生期间,何鸿云作为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卜显利作为公司总经理,王海峰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爽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何鸿云、卜显利、王海峰、王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就上述情形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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