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河南骏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61 号 关于对河南骏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南骏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获取相关投资者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 二是未妥善保存部分基金产品的适当性管理资料。 三是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在管基金产品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1-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17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