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伟杰:经查,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767165783Q,以下简称豫王建能或公司),杨伟杰存在以下行为:一、控股股东资金占用。2022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伟杰以豫王建能名义向第三方借款1,000万元,构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借款至今尚未清偿,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豫王建能未对上述借款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公司2022年至2025年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227号)第三条相关规定。二、诉讼信息披露不准确。由于豫王建能未及时偿还上述借款,债权人于2024年9月5日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公司未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相关规定。三、公司内部控制基础薄弱,财务处理不规范。2024年公司存在1,281.49万元沥青入库称重单错误,入账依据不充分,公司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相关财务处理不规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伟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伟杰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于收到该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同时,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