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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姜长龙、王尽晖、金明:经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或公司)截至2024年1月8日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1.8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93%,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总经理王尽晖、董事会秘书金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泉阳泉、姜长龙、王尽晖、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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