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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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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61 号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鸿云、卜显利、王海峰、王

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何鸿云等

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6 号),你公

司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执行不到位。2019-2023 年期间,公司存在多笔合

同的约定验收依据与实际验收依据不一致、实际发货明细存

在出入、部分项目缺少物流单据等情况,公司财务部门仅以

签收单据确认项目验收和对应收入。

2.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 2020 年运达科技子公司四川汇

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汇友)存在未承担货物控制

权的贸易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二

1

是固定资产减值不充分。2021-2023 年公司对四川汇友部分

开发支出转结固定资产,相关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截至

2023 年度仍未计提减值。三是商誉减值测试依据不充分。

2022 年运达科技子公司北京运达华开科技有限公司净利润

临近业绩承诺,且下一年度实际已签订合同与预测情况出现

较大偏差,存在商誉减值迹象,但公司并未在当期聘请第三

方及时开展商誉减值测试。四是人工成本与研发费用归集不

合理。公司长期延用以部门为单位人力支出核算,对于单个

项目人力成本直接纳入研发、销售或者制造费用。五是冲销

预计负债会计处理错误。2018-2020 年四川汇友业绩承诺期

间,公司未遵循前面年度会计处理一致性原则,在 2020 年

度对四川汇友预计负债一次性冲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5.1.1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 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发生期间,何鸿云作为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

人,卜显利作为公司总经理,王海峰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秘书,王爽作为现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

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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