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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任俊、刘学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任俊、刘学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任俊、刘学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四川汇友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鹏信资评报字〔2018〕S100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资产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营业收入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

收益法评估时,对谐波综合治理系统、地铁可视化接地系统、隔离开关(断路器)类产品等营业收入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部分收入预测相关依据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7年)第十五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7年)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本费用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

存在部分成本费用预测取值依据不充分,部分成本费用未设置合理的增长比例,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不全面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7年)第五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营运资金测算不到位

在测算经营性应收类款项、经营性应付类款项周转率时,对往来款项是否属于经营性项目的认定不一致或错误。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7年)第五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底稿和其他问题

一是部分底稿存在计算错误和数据勾稽错误。如部分销售费用预测公式设置错误、折旧摊销数据引用有误。二是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披露的部分信息存在错误,部分评估假设和评估准则依据披露不完整。三是对关键管理人员的访谈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2017年)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7年)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2017年)第五条、第六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7年)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俊、刘学勤作为签字评估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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