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衡阳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衡阳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武星、付耀庆: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未按债券募集说明约定使用“24衡高01”债券募集资金共计1.57亿元,涉及金额占当时存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6.5亿元的24.15%。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3〕第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武星作为公司董事长、付耀庆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衡阳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武星、付耀庆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12月12日
